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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要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http://www.ggyiye.com  2006/10/31  国广一叶




物权法草案经历第六次审议

    10月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6次审议,这创下了我国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此次大会对之前的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备受公众关注的“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除。此外,有关住宅小区公共部分认定问题,大会也专门作出了调整。
    记者节选了贴近日常生活的几个方面,邀请有关人士进行点评。不少专家指出,经过6次审议后,物权法草案已显得比较成熟,此次新修改部分,更是着眼于普通民众的“身边利益”,极具人性化。

【关键词】
住宅用地、70年
    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事关千家万户。草案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第六次审议中,在多数常委会成员的一致建议下,“自动续期”可以保留,但“70年后支付土地使用费”条款被删除。
    对此,福州房地产专家陈国旺认为,此次大会将该条款删除,主要出于两种考虑:第一是时间问题,现在市场上大部分的房屋所在土地年限不过20年,也就是说,未来的时间跨度还很长,许多变数都是不可预知的,如果在此时就匆匆作出规定,难保未来会出现一些不适之处。第二是从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出发,受传统思想影响,中国人对于房屋的归属感很强,如果在此时就埋下不确定因素,势必会引起一些争议。
    但陈国旺表示,现在把此条款删除,并不意味着自动续期后,使用权人就可以不缴纳任何费用,从以往的先例来看,这部分费用很有可能会转换成象征性的税收,额度不大,可以让普通家庭轻松承受。
【关键词】
小区车位归属
    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六审稿则将此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福州一小区物业主任赵先生告诉记者,车位之争,从小区建立伊始,就一直没有停息。“此次六审稿专门对此进行了修改,但是否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我心里也没底。”赵先生说。
   “有关车位的纠纷,短期内不会停止。”陈国旺告诉记者,虽然修改稿加进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依然明确“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是,这里所谓的约定是指什么?一般来说,可视为小区的前期规划,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产权的,自然可认定为私有财产,而这些都是开发商在开发前就设计或规划好了的,作为后到的业主,根本不可能参与这些所谓的“约定”,也就是说,开发商在“约定”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动位置。因此,他认为,如果不把“约定”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车位的纠纷还会继续上演。
【关键词】
民宅商用
    五次审议稿规定:“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
    而此次大会上,不少常委会成员提出,在餐饮、娱乐后面采用了“等”字,这容易使人误解为物权法主要限制餐饮和娱乐业对住宅的占用,而实际上,所有的经营性场所都应包括在内。此外,为了保护居民的安宁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建议将这一条中“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许水清律师对这样的修改,表示赞同。
    他认为,把“相邻业主”修改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进步,不仅概念明确,操作性也更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开办公司等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还有可能影响到小区的安全和管理,从而给许多居民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因此,对于谁来主张小区内是否可以开展某一商用项目时,有权表态的,绝不仅仅是相邻业主,这样的面显得太窄了,不符合实际,改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显然很人性化。
    许水清律师同时表示,该条款修改后,还应该读出题中应有的另一层意思,即“有利害关系”如何认定?这绝不可能是一个主观的认识,否则,也势必影响到表决的公正性。因此,应该认识到,从法律层面看,想要主张权利的业主,必须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商用项目之间确实存在实际、客观、确定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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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有望抵押贷款
N中证

  权威人士透露,“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已写入《物权法》草案。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一旦《物权法》获得通过,全国将有30万亿元资金被盘活。
  这位人士表示,以此为基础的动产抵押融资,是解决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基本上没有固定资产,而应收账款和存货却占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在土地、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成为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首选担保物的今天,中小企业融资自然困难重重。如果应收账款和存货可作为担保物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那么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将得到疏通。
  上述消息得到金融业研究人士的证实。着手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研究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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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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