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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建房[2007]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土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初始注册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4、年龄未超过65周岁;    5、无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表由“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同)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下同);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4、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2、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5、新聘用单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三、办理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www.cirea.org.cn),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将网上申报信息上传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办法,现将新办法中不同于旧办法之处说明如下:    (一)申请方式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将实行网上申报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受理和审批。未经网上申报的,书面材料暂不受理。    (二)受理方式和审批权限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随时受理申报材料,全部上报建设部审批。    (三)注册人员范围及执业年龄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职公务员、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注册。同时增加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申请注册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注册机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内注册,但应当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资质或者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    (五)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六)延期注册年限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超过3年(旧办法为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近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兼职注册人员规定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注册兼职房地产估价师。    五、其它事项    1、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对通过不同单位重复申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注册资格;     2、注册有效期满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应由新聘用单位申请延续注册,但必须提交变更注册所需的附件材料;    3、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并提供原件核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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