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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环境治理成本必须计入能源价格
http://www.ggyiye.com  2007/1/27  国广一叶


  国家有关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拟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石油、天然气、水、电、煤炭和土地等产品的定价中。该措施如能很好地实施,将是中国能源价格合理化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我们更担心的是,一旦监管不到位,环境治理成本将被转嫁到能源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在支付了高能源价格之后,仍会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近年来,政府已经做出很大努力,但是,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的趋势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止。高耗能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工业结构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仍旧在持续。据国家环保局的报告显示,在2004年,由于环境破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达640亿,占整个GDP的3%。空气污染和无法饮用到洁净水而导致人口死亡数超过40万。而2006年,更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国务院年初提出的能耗降低4%、污染物排放降低2%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严峻现实促使政府加快能源价格改革。

  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产品的定价中,就是为了使政府或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治理环境。

  计入方式可以是政府税费,或者是要求企业加置环保措施和设备的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生产企业都会尽力将这个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一般而言,是否能够转嫁给消费者,或者能转多少,取决于产品的市场供需力量。但对于能源垄断企业而言,市场的力量不一定能起作用,更取决于政府对消费者承受能力的估计。如果政府从社会公平稳定出发,维持当前能源价格,那就只能由国有的能源企业用利润去冲抵环境治理成本,相当于政府补贴。尽管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能源消费补贴有其合理性,但它不利于提高能源效率。

  进一步说,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能源定价当中,前提是能源企业参与环境治理而使生产成本相应提高了。对于垄断的能源企业来说,真实生产成本的确是一个问题。要防止企业以环境治理为名行提高能源价格之实。对于垄断企业,在计入环境治理成本之前,必须弄清楚它的真实生产成本,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价格上涨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防范能源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政府的责任,其中包括有效成本价格监管和为社会公平与稳定实行能源价格补贴。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费用。但是,既然治理费用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消费者就会有相应支付。简单地把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计入能源产品定价,通过能源涨价方式由消费者支付环境治理费用,并不能保证环境治理。例如有些能源项目正式投产后不能兑现当初的环保承诺,或在当地政府庇护下使环保“三同时”制度流于形式。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环境治理成本计入运营成本,又不进行环境治理,那就是政府监管无效。

  之前的事实说明,有关部门的监管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国家环保总局此前总结了目前环保违规项目集中反映的问题:钢铁、冶金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现象严重;火电项目“三同时”违规现象严重,环保审批虽严,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许多项目正式投产后都未兑现当初的环保承诺,在当地政府庇护下使环保“三同时”制度流于形式;部分违法项目无视环保总局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的要求,继续建设和运行。上述问题反映了各级政府监管的无力。

  我们不能指望企业能自觉地为自身造成的污染承担治理费用,或以让利方式来避免能源价格上涨;同样也不能指望能源企业能不利用其垄断地位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能源消费者一定会承担环境治理成本。我们最担心的是,因为监管不到位,消费者付了高能源价格后,仍会受环境污染的危害。所以,保证监管到位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的保障。

  除了过程中的监管要到位外,事后惩罚也必不可少。今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涉及违规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还将被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有人质疑这种区域性“连坐”(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但是,以目前的环境现状和污染趋势,我们看到和担心的是,政府做少了,做迟了,而不是做多了,做过火了,只能希望国家环保总局的这种做法能收到预期效果。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走先发展经济后保护环境的道路。这种观点在地方上仍有市场,表现在讨论GDP的时候,地方政府的目标一般都很明确,然而,一谈到能源强度和环境问题,指标常常就很模糊。虽然中国还有贫困问题,但贫困不应该是推迟环境保护的借口。

  综之,在支付了高能源价格之后,消费者不能成为继续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冤大头。



原作者:
来 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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