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2006]7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召开的《条例》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条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风景名胜区工作全局,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各风景名胜区要强化管理职能,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抓紧宣传《条例》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11月份开展“宣传月”活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至少要在地方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主要报纸刊登2篇以上专题宣传《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相关内容,有条件的要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使《条例》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12月1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悬挂5处以上宣传标语。各风景名胜区要在主入口等场所,采用气球、拱门、标语、专栏等形式宣传《条例》,并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发放各类音像制品、《条例》宣传小手册。 三、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省厅将在11月份举办风景名胜区负责人学习《条例》研讨班,召开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评审会,举办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研讨会,编印《条例》宣传小册子和《福建风景名胜画册》,在福建电视台《新闻启示录》宣传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在报刊上刊登风景名胜区系列文章和有奖知识竞赛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方案。要结合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查找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边学习边整改,特别是青云山、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要按规定抓紧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关系,严格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确保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各地和风景名胜区要在11月24日前将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附: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确保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3、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4、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遗产; 5、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联 系 人:温爱萍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616855 电子信箱:wen_ap@126.com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发展、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和景区要在今年11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统一宣传标语,在风景名胜区及有关城市主要街道张贴。要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各地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管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各项制度,依据《条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景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城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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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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