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装修完的房间竟拿不到保修单,消费者黄先生气愤之中欲与某装潢公司论理,在“老娘舅”面前,他却因手中依据不足,只能“打碎牙齿往肚里咽”。 遇到问题求“老娘舅” 黄先生有两套房屋需要装修,于是跑了多家装潢公司作了比较后,最后确定与某装潢公司签定了装修合同。当第一套房屋装修完毕后,黄先生觉得比较满意,并拿到了保修单。于是,他决定请该装潢公司装修他另一套房屋。装修开始时一直比较顺利,但当装修快要结束,黄先生向装潢公司提起索要保修单时,装潢公司竟不肯出具保修卡。对此,黄先生对装潢公司意见很大,多次与之交涉毫无结果。于是,他来到市消保委家庭装潢专业办公室求助,要求协调解决。 缺乏依据调解无效市消保委家装办即作了调查,双方都承认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已经付清;至于没出具保修卡,装潢公司认为其原因是黄先生没付清装潢款所致。黄先生解释是装潢公司曾经承诺过有些项目是赠送的,不另收费,装潢公司却说根本没这回事,原合同预算中没有的这块新增项目,当然要按实价另行收费。因拿不出关于新增项目的附加约定条款,故黄先生提出协调解决的要求无法得到“娘舅”的支持。至于黄先生提出的一桶多余的涂料不翼而飞无从稽考,难以进一步追究。 专家提示:市消保委家庭装潢专业办公室秘书长周建国认为,合同是记录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是事后发生纠纷时有关部门处理的关键依据。本案中,新增项目是不是赠送的问题,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但消费者所提供的合同书里没有新增项目的附加约定条款,也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所以黄先生“新增项目是赠送”的说法在调解中无法得到支持。鉴于消费者对关键事实无法举证,使调解难以继续下去。最后,此案作终止调解处理。 消费者在确定委托意向并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尽可能做到缜密、细致。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变更单,记载双方新的权利义务内容。装潢公司也应当主动提醒消费者签订更变单,这也是企业良好信誉的表现。本案中,如果黄先生把装潢公司当时说的“新增项目是赠送”,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补充合同的形式用文字记录下来,该调解就好办了。
原作者:
来 源:房地产时报
共有232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