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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7/9/20  国广一叶


 闽建城[2007]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游览事故发生,确保游人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把游览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设立24小时值班及热线服务,解决好游人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游览设施的安全检查。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险要道路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安全设施进行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严禁投入使用。
  三、各地要根据假日旅游的需要,积极疏导,分散热点景区的游客压力。对游人集中、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如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危岸、湖岸等,要设置安全提示标识标牌,特别对景区或景点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山岳型风景名胜区或景区应制定安全极限容量标准,严禁超容量接待游人。要组织力量,加强执勤,及时疏导车、船及游人。
  四、各级风景名胜区、公园管理部门要和当地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在通往游览场所的道路、码头、渡口等处,设置公安管理、交通监理、港航监督的临时检查点,加强游览交通安全,严禁游览车、船超载超员。
  五、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防爆安全工作。教育游人自觉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防火、防爆安全工作,严禁室外明火。
  请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十一”假日游览活动安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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