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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物权立法有望提速 宅基地或将明确
http://www.ggyiye.com  2007/4/12  国广一叶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而土地产权又是最重要的不动产。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表示,将积极推进完善土地物权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密切关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进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目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物权法》虽然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但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则授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孙文盛在国土资源部《政府工作报告》学习报告会上指出,为了保证《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曾建议明确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许多专家认为,现在我国土地、矿产登记职责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等其他不动产也均由各自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应当把不动产统一到一个登记机关,希望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作为物权立法的一个重点问题来解决。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牛凤瑞认为,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说抵押,连房带地的不动产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这就为房地分开二次抵押提供了操作空间。 

  目前,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争议较大,对于具体应当由什么机构办理统一登记,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负责统一登记;二是在政府中设立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机关,或者在现有承担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中择一确定;三是创立具有服务功能的中介性质的登记机构。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程烨认为:“因为我国是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体制,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在不同地区拥有的不动产,没有一个统一的登记,从权属上说无法掌握资源配置的全面情况。假如由国土资源部门作统一的登记部门,在原本土地登记的基础上,能够较低成本实现登记信息集中化,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效率。” 

  宅基地或将明确 

  《物权法》构建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主要内容的物权体系,同时明确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为适应这一物权体系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抓紧起草并出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权的有关规定。 

  同时,要加快起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将以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为法规基础,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予以补充和修订。比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土地市场和有关法规的需要。 

  牛凤瑞向记者透露,在拟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中,将进一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应该会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民工进城务工取得户籍或者市民待遇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这将是以后政策的思路方向之一。”  
 


原作者:
来 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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