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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的报告
http://www.ggyiye.com  2006/6/27  国广一叶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接2006年4月3日你司 “关于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函”,按照此函关于“你会上报的《全国部分城市既有幕墙安全性能情况抽查报告》,对既有建筑幕墙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了建筑幕墙运行维护方面的建议。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委托你会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暂定名)。请你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提交《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的要求,我会立即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并于5月23日由我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在浙江绍兴组织业内近50位专家对此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现提交《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

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初稿)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和正常使用,预防城市灾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系指已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所有者)负责、政府市场监管、相关协会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维护责任
第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一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该建筑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按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各业主为其所有部分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公共部分建筑幕墙由其业主或全部业主为其安全维护责任人。
(三)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应协商确定一个业主为召集人,对整幢建筑既有建筑幕墙负全面协调责任,其他业主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六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年限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对因幕墙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及定期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制定建筑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六)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幕墙安全性能状况。
第七条 当遇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应对建筑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第三章 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八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日常使用、维护、检修。
第九条 建筑幕墙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安全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日常维护、检修可由安全维护责任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维护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对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专职的专业幕墙安全维护技术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聘请专业幕墙兼职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性检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 在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工作时,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定期安全性鉴定与修理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定期安全性鉴定应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须由幕墙界专家和具有国家或省级认可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由专业机构检测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确定,原则上十年左右进行一次,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施工队伍企业进行。

第五章 安全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划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二)对本地区的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能普查,重点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给予补充完整或做出责任说明; 
(三)可委托或授权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四)督促检查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的业主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幕墙业主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直到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存建设档案馆,其中应包括:施工设计图、重要节点构造图、竣工图、设计规范依据文件、设计计算书、重要设计变更洽商函及设计变更、工程材料选用意见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后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除载明一般说明外,还要载明该工程的技术特点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须特别注意的事项。《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一般条款应由建筑幕墙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验收交工后,应及时制定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检修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资金由安全维护责任人承担。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将幕墙安全维护资金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并保证资金来源;
(二)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建筑幕墙日常维护、检修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归集的物业管理费中单列建筑幕墙常规维护、检修项,并专款专用;
(三)定期安全性鉴定与大修费为一次性收费。一幢建筑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定期安全性鉴定与大修费用按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由召集人一次性向所有安全维护责任人收集;拒绝承担费用的责任人,应承担以后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赔偿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公共维修基金中解决部分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因幕墙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提倡通过采用保险和风险管理来解决部份资金落实渠道。
第二十一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的幕墙安全维护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并经常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承担30000m2以上建筑幕墙安全维护任务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承担行业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原作者:
来 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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