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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 打好清欠最后一战--访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
http://www.ggyiye.com  2006/5/16  国广一叶


    2006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目标的最后一年,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已进入倒计时。 
  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清欠工作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如何在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的同时,实现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拖欠转变,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 

  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 

  记者:三年完成清欠目标已进入最后阶段,如何才能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 

  王素卿:为了确保清欠目标的实现,最近,经国务院同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了《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对2006年的清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要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尚未偿付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04年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 

  社会投资项目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可能被清出市场 

  记者:按照国务院三年清欠工作的部署,今年清欠的重点是社会投资项目拖欠。请问今年将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以确保清欠目标的完成? 

  王素卿:今年,将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失信单位名单。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进行重点督察 

  记者:药是好药,但如何才能保证以上措施能真正得到落实呢? 

  王素卿:今后,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察。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对清欠进度相对滞后、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5月中旬进行重点督察,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较坏的项目进行专项督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外,建设部还将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包括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继续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从制度上解决拖欠问题 

  记者: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17个预防拖欠的规定和办法,但在某些地区前清后欠现象依然存在。如何才能在保证清理旧欠的基础上防止新欠的发生呢? 

  王素卿:今后,在严格贯彻落实已出台的预防拖欠的规定和办法的基础上,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同时,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增强风险意识,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同时,各地也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是要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四是要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

 



原作者:
来 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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